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01年度婚字第176號原告 武玉芳 被告 黃文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與被告係於民國89年09月07日結婚,婚後夫妻感情初尚融洽,育有子女一名 黃百川 (00年00月00日出生),不料,被告現對原告及子女無感情存在,在長期失業中不工作,對子女不負責任,子女一直由原告扶養,被告長久以來一直都冷眼對待。綜上所述,原告已無法與被告共同生活,兩造婚姻已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為此,原告爰請求鈞院判決兩造離婚;對於兩造所生之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共同任之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兩造已於101年06月15日協議離婚,並已經辦理兩願離婚登記。而且,兩造於離婚協議書上亦已經約定對於兩造所生之子女黃百川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被告任之。上情有被告提出之離婚協議書及戶籍謄本載明可稽。因此,原告請求本院判決兩造離婚,及聲請對於兩造所生之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在法律上顯屬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顯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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