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427號
原   告 愛家親子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丘呂連嬌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 律師
複代理人  曾紀穎 律師
被   告  李建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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