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25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宋漢英
被 告 董彥豪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上午十一
時五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系
爭車輛車損暨維修彩色照片;被告應提出原庭期一百零三年一月
二十二日未能到庭正當理由事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