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87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下午1時5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任婉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捌萬肆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捌萬零陸佰貳拾
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貳佰捌拾捌
元。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任婉筠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