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66號原告 陳德偉 被告 張盛閎
林晨宇 許嘉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恒毅
黃瀞葳 被告 盧健
朱泳翰 上列被告等因107年度易字第346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盛閎、林晨宇、許嘉哲、盧健和、朱泳翰所涉毀棄損壞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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