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79號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躍獅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孜 訴訟代理人 李含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3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郭淑君┌──────────────────────────────────────────┐│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7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00│英屬維京群│永豐商業銀│107年12月31日│58,800元│AL0000000│ 康潔 搬家││1│島商躍獅股│行桃園分行││││貨運有限│││份有限公司│││││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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