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30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育喜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珮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伍日 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上訴利益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955,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忻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