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8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拱辰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寶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2800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30,000元│100年12月23日│├──┼───────┼───────┤│002│30,000元│101年1月20日│├──┼───────┼───────┤│003│30,000元│101年2月20日│├──┼───────┼───────┤│004│30,000元│101年3月20日│├──┼───────┼───────┤│005│30,000元│101年4月20日│├──┼───────┼───────┤│006│33,000元│10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