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293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志毅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志毅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請求原因事實及債務人記事末省略之戶籍謄本,債權人已於101年8月
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提出債務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惟迄未補正請求原因事實,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