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66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崑全選任辯護人郭盈蘭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理由欄四第二行關於「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理由欄四第二行關於「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部分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應更正為應更正為「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部分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林芳華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