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5號原告 汪錫恩 被告 陳怡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且就起訴狀內容觀之,應堪認
原告係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且其所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亦位於桃園縣,則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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