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 賴素如
吳錚媛 沈佳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妤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裴偉邱銘輝溫惠敏蔡慧貞許碩穎謝忠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1項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第2項訴之聲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應認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5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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