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 陳寬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數項標的,其中第二項聲明之兩項標的有選擇關係,依前開規定,應採金額高者,第三、四項聲明則尚未明確,因此,依前開規定,應將第一項、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共新台幣(下同)貳仟捌佰零肆萬捌仟元【計算式:48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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