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0號原告立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昶文 被告譁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耳機耳塞委託量產製造契約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所簽訂耳機耳塞委託量產製造契約書(第8條規定)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