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37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沛狷
被 告 林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起
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而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
○○區○○里○○街○○○號2樓,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