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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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登記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四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七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後附起訴書所載。
二、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所犯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不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罪,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三款規定,其追訴權期間為五年,核其行為時迄今已逾九年又十一月,即依同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因被告逃亡審判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停止進行,應扣除上項追訴期間四分之一為一年三月,亦已逾期,其時效業經完成。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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