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31號
原告 張簡雄輝
被告 李曜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訴字第5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謝當颺
法官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31號
原告 張簡雄輝
被告 李曜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訴字第5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謝當颺
法官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