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智字第2號原告振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
林忠義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侵害原告之著作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國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