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134號聲請人丁○○非訟代理人乙○○
戊○○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即99年度婚字第138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反訴狀、答辯狀及所附證據以為釋明,而聲請人於91年至98年間並無任何所得、財產,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