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6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60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出生年月日之記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記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依卷內資料顯示,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