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小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小字第14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張豐田
       盧錫銘
被   告  張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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