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61號聲請人 詹巧薇 上列聲請人與 柯承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聲請人已繳納裁判費500元,故應補繳5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0000000)一紙之正本到院。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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