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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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原訴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原住民保留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5號原告 游易富 被告花蓮縣瑞穗鄉公所代表人 陳進光 (鄉長)訴訟代理人 林德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洪慕芳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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