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陳美雲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美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陳美雲前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潘豐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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