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午十時零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宛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午十時零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宛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