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民國99年度南小字第480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