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57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原名 林利葵 .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3906號、99年度他
字第6846號詐欺等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原名林利葵)涉有詐欺、重利等犯罪嫌
疑,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嫌
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
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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