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85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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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85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9月21日上午10時1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佳容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玖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2月15日與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並約定於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GEORGE&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消費款,於繳
款期限前依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息20%計
算利息。詎被告自98年4月1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致積欠伊
本金新臺幣(下同)249,610元、利息67,508元未償還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據變更約定書、
交易記錄一覽、交易記錄查詢(催收呆帳)、利息餘額查詢
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李佳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鄭翠蘭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
合計3,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