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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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0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40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4839號、96年度毒偵字第510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強制戒治後,於91年10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92年5月30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亦不思徹底戒絕毒品,於前開強制制戒治執行完畢五年內經依法追訴處罰後,另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㈠、於96年7月19日19時許,在臺中市○○○路附近,以用針筒注射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6年7月20日上午10時30分,甲○○因另涉犯竊盜案,至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自首接受調查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前,主動坦承犯行,自首並接受裁判。
㈡、又於96年8月28日16時30分許,在臺中市○○○路附近,以用針筒注射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6年8月28日21時30分許,在臺中縣太平市○村路○○○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檢,並扣得注射針筒1支而查獲。
二、證據名稱:⑴被告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⑵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2份
)、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毒品尿液真實姓名對照表2份。
⑶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
⑷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