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