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馬在勤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恐嚇取財罪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乙○○、甲○○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刑法恐嚇取財罪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8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5月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8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另本裁定業於96年7月31日庭訊時當庭諭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朱瑞娟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