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取財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21日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經本院於96年6月6日以95年度訴字第28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並於96年6月25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
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