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按附表編號1、2之確定判決案號應分別更正為96年度訴字第1367號、96年度桃簡字第1648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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