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7月18日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刑為有期徒刑
2月,於96年10月1日確定(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復於96年2月10日(聲請書誤載為96年12月10日)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於96年12月3日確定(即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等情,分別有前揭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