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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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4月21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4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詹世洲附表:
┌───────────────────────────────┐│(一)使用司法院網站公布之書狀格式(含「聲請狀」及「當事人書狀表││格」),並逐項確實填寫後,補行提出到院。(俾供法院明確審酌要││件是否具備)│├───────────────────────────────┤│(二)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繕本,並應詳列兩年內││之收入(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暨相關薪資證明)及必要支出(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扶養支出‧‧‧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暨相關證明文件)。│├───────────────────────────────┤│(三)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債權人清冊之繕本。│├───────────────────────────────┤│(四)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五)聲請人之聯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