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惠明盲人福利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惠明盲人福利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教惠明盲人福利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基督教惠明盲人福利會董事長,該福利會捐助章程第1、5、6、7、8、9、16、17、18、20、21條因修正,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1份、主管機關內政部核予備查之公函影本1份、修訂前後之捐助章程各1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財團法人基督教惠明盲人福利會捐助章程第1、5、6、7、8、9、16、17、
18、20、21條文,經該法人董事會於民國97年3月21日會議決議修正,分別將該福利會設置之地理位置、董事會之成員人數(含外籍人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之限制)、董事因故出缺提名方式、常務董事人數、董事職權、董事會每年開會次數、是否強制設立執行長、秘書、經費籌措方法、福利會每年開會前需審核之項目、年度終結審核相關事項之期限及審查項目為如附表所示之變更,核屬對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更。而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意旨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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