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974號原告 陳玉季 被告 鄭蔡英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108年度易字第1914號,現改分為108年度簡字第14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黃司熒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