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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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80號原告 鍾繼凱 被告 劉天禪
鍾仕蕩 鍾仕巍 鍾仕煥 鍾仕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臺中市○區○村段154-19、154-29、154-39、154-41、154-50地號(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抵押權權利人 鍾達 如之抵押權登記塗銷。依據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抵押權人 鍾達如 於60年2月17日設定之擔保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而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1,258,000元【計算式:(8+2+3+20+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37,000元)=1,258,000元】,顯然高於上開抵押權債權額。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之債權額即10萬元作為核定裁判費之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雅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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