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5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旺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509號、第12175號、第20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甲○○因與乙○○有感情糾紛,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自民國105年3月21日起至105年4月14日止,在臺灣地區之某不詳地點,接續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將加害於乙○○名譽內容之訊息予乙○○,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甲○○於105年4月18日在網際網路上認識丁○○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丁○○佯稱因其父過世需繳納遺產稅、與前女友有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訴訟於法院審理中需繳納40萬元之擔保金,致使丁○○陷於錯誤,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以交付現金及匯款之方式,共計交付30萬5000元與甲○○。嗣因甲○○未依約歸還,丁○○始知上當受騙。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
5第1項及第2項規定,認均得為證據。再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均未表示排除前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第15
9條之4規定,認均得為證據。
二、實體部分:
㈠、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1、犯罪事實欄部分: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恐嚇乙○○的意思云云。惟查:
⑴、被告有於前揭時地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予乙○○,業據
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指訴綦詳,且為被告所自承,並有手機對話訊息列印資料在卷可參,首堪認定。
⑵、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所謂「加害」,並不以言詞為限,包括身體之動作、語氣、表情等一切足以使人生畏怖心之強暴、脅迫行為在內。且恐嚇也者,亦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怖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蓋恐嚇罪之判斷重點,實係在於被告之行為是否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致危害安全。至於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判決意旨參照)。
⑶、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的所作所為,對我影響非常
大,我都沒辦法安穩入睡,內心充滿恐懼,也因此辭掉政大的工作等語,而觀諸被告傳送上開之訊息給乙○○,內容提及欲向記者媒體、國立政治大學校長及職員、立法委員等揭露乙○○感情生活等私德之事,而乙○○並非公眾人物,依社會一般觀念客觀判斷,該等訊息內容確實足以使乙○○有不安全之感受,且被告上開訊息內容除摻有情緒性、積極侵害之意思外,更表達「要到立法院找民進黨立委開記者會」、「記者會勢在必行了!」、「會挑個較好的時間公諸媒體」、「我也會提供給法庭,政大,武漢,媒體的單位」、「媒體朋友建議以陳情書的方式向國民黨中央,政大,總統府,媒體陳情」、「記者會或找校長妳認為無所謂是嗎?」、「我即日起將事實寄給他們以正視聽」、「 心儀 ,MaX,新店黃同學, 小辜 (附錄音檔),奚經理,蔡副研發長」等具體欲付諸實行之資訊,應係以使他人心生畏懼為目的,客觀上已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恐懼而有不安全之感受,堪認被告傳送上開訊息給乙○○,已致其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其名譽之安全至灼;至被告是否果有加害之意思及實施加害之行為,依前揭說明,均無礙於被告確已有通知加害之事使人心生畏怖,核已該當於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認定,從而,被告辯稱其並無恐嚇乙○○之意思云云,要無足採。
綜上所述,此部分犯罪事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⑷、被告雖另聲請傳喚乙○○所居住社區的總幹事與保全等人作
證,欲證明伊沒有恐嚇的意思一事,惟本院認前揭事實已臻明確,應無再行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2、犯罪事實欄部分: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認不諱,核與丁○○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證情節相符,並有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本票影本、簡訊列印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此部分犯罪事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論罪科刑:
1、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第1項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各次傳送附表一所示之將加害於乙○○名譽內容之訊息與乙○○,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尚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於99年5月28日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1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後於99年12月14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4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其於101年4月13日入監執行,後於102年7月2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2、爰審酌被告未能理性處理感情問題,恣意以如附件一所載之訊息內容恐嚇乙○○,致乙○○心生畏懼,所為至屬不當;另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利用丁○○之信任,佯以不實之名義使丁○○交付借款,而詐得30萬5000元,所為殊屬不當,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就恐嚇危害安全否認犯行,詐欺取財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且迄辯論終結時止,僅清償丁○○10萬元,業據丁○○於偵查中陳稱在卷,尚未完全填補丁○○所受財產損害;及被告之職業、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沒收:被告犯本件詐欺取財罪所得30萬5000元,除已返還10萬元予丁○○外,其餘20萬5000元(計算式:30萬5000元-10萬元=20萬5000元),均未實際合法返還丁○○,此部分係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經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已返還之10萬元,若再對被告宣告沒收,有重複被剝奪該不法所得而有過苛之虞,是該部分即不為被告所得沒收及追徵價額之諭知,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與告訴人戊○○有感情糾紛,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自105年4月5日起至105年
5月21日止,在臺灣地區之某不詳地點,接續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將加害於戊○○名譽內容之訊息予戊○○,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第1項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又告訴人之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擊,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據為有罪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81年台上字第353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僅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又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因其恐嚇生安全之危險與實害而言,倘受惡害之通知者,並未心生畏懼致生安全上之危害,即與刑法第305條之構成要件有間,尚難以該罪相繩。亦即,本罪之成立,須被害人因加害人惡害之通知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要件;若被害人並未因之而生畏怖,即不足對其致生安全上之危險,即不得以該罪相繩(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986號判決參照)。
三、公訴人主張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戊○○之指訴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簡訊內容為主要論據。被告雖自承有傳送上開行動電話簡訊予戊○○,但仍堅詞否認涉有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並辯稱我沒有要恐嚇戊○○的意思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105年4月5日起至105年5月21日止,在臺灣地區之某不詳地點,接續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訊息予戊○○等情,業經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且為被告所自承,並有手機簡訊列印資料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先認定。
㈡、戊○○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因被告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訊息內容,而心生畏懼云云,然觀之卷附戊○○與被告傳送之對話內容,戊○○一再以「 老古 ,真辛苦每天都絞盡腦汁發簡訊給我!」、「老古,還沒起床啊!」、「老古你日子真好過10:21起床,我已經開兩個會,看了一個工地了」、「 卓爾 !就憑你?」、「卓爾朋友說,男女的事他們不管而且又是臺灣人的事所以也不介意」、「我就住在桃園中埔二街底,可以來找我談談。」、「你還欠她錢呢!」、「大興西路肯德基停車很方便。」、「訂了通知你」、「你不吃肯德基!那就麥當勞吧?」、「謝謝!立委本想見 玲禎 ,但選後立委又沒提起,我也不好主動提」、「我也會先告訴委員,你欠玲禎錢,又施暴!」、「歡迎歡迎!再到武漢走走!」、「你是客家人,可以考慮去客家發源地贛州市走走」、「歡迎,我和玲禎準備好報案資料等你及媒體來採訪」、「南昌一定要來喔!」、「 章躍進 說不認識你?需要他手機嗎?」、「是啊!你向玲禎借78萬不還想賴帳,施暴,恐嚇取財,民進黨立委更有興趣。」等訊息回覆被告;又戊○○自10
5年5月9日起,雖有傳送多則「甲○○先生,你的簡訊及電話不僅影響我個人,還包含我的親友員工都心生畏懼,每日處於極度驚恐與害怕,你究竟要我如何你才願罷休?」等類似的訊息予被告,惟在此期間內,戊○○亦有傳送「 黃奎博 教授,南昌職業學院章躍進董事長,卓爾集團 閻志 董事長等人的手機我都有,需要嗎?」、「誰說我吃壯陽春藥?我身體好不用吃!我比你年輕!」、「先說抱歉, 呂玉玲 立委服務處的工作人員感覺來電話的人頭腦有問題!」、「滿口謊言」等訊息予被告,就該等對話前後語義脈絡觀之,戊○○顯然是以反唇相譏之挑釁口吻在與被告溝通,倘若戊○○因被告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訊息而心生畏怖,豈會回以上開內容譏諷被告?俱見其既未因此心生畏佈,則難謂被告所傳送之訊息已達致生危害於安全,應不合於「恐嚇」之構成要件。再者告訴人之指訴本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亦難憑戊○○之陳述其會害怕,即採為被告犯罪之證明。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積極證據,即被告所傳送予戊○○之如附表二所示之訊息內容,並未使戊○○心生畏懼,揆諸前開說明,尚與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要件有間。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從而,本件尚難認被告有前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哲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徐漢堂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恐嚇乙○○部分)┌──┬───────┬────────────────┐│編號│時間(民國)│恐嚇之內容│├──┼───────┼────────────────┤│1│105年3月21日│我活膩了!都是妳們害我如此痛苦!││││我要做點事以解心頭之恨!│││├────────────────┤│││我要找國民黨高幹戊○○討公道了!│││├────────────────┤│││朋友建議我到立法院找民進黨立委開││││記者會控訴國民黨高幹欺壓民眾。│││├────────────────┤│││我該做件讓妳們瞧得起的事!│││├────────────────┤│││妳最好把開記者會的訊息專給戊○○││││。│││├────────────────┤│││現在妳三言兩語輕鬆帶過要我放下,││││朋友們都叫我別輕饒妳們,記者會勢││││在必行了!│├──┼───────┼────────────────┤│2│105年3月31日│令慈並重為由在外姦宿(城市花園汽││││車旅館),甚至妳們在通姦後回家還││││要我幫妳清洗那骯髒的內衣褲,糟蹋││││我如此,我知道妳即將離開政大,我││││也會如影隨形根到武漢我有總經理王││││創的郵電及電話及卓爾 高層 資訊,我││││不會讓戊○○的假面具演下去,明天││││牠研究所放榜我也要把牠的假自傳推││││薦函,兩岸情自述寄給 周行 一校長,││││相關的行動即將展開,妳們這對姦夫││││淫婦攤在陽光下。│├──┼───────┼────────────────┤│3│105年4月1日│妳一向輕視我不敢如何,我今後做點││││讓妳瞧得上的事,還原整個事情的真││││相,請大眾工評...,我會挑個較││││好的時間公諸媒體,相關資料我會先││││給妳一份,由專業人士執筆比較正確││││。│├──┼───────┼────────────────┤│4│105年4月2日│壹週刊的標題:國民黨高幹以高薪誘││││姦他人女友! 朱鳳芝 愛徒國民黨中央││││委員戊○○謊稱單身以高薪及規劃案││││誘騙政大職員成姦,詳細內容更精彩││││。│├──┼───────┼────────────────┤│5│105年4月3日│...我昨晚聽錄音檔到快天亮已整││││理更完整,我放給警察聽,請他們評││││評理。│││├────────────────┤│││我資料整好發給心儀,MaX,新店黃││││同學,小辜,研發長,戊○○等人,││││看他們怎麼看?│├──┼───────┼────────────────┤│6│105年4月4日│每此見面都在桃園市麗馨汽車旅館,││││ 吳女 以其母病況緊急欺騙男友 古某 在││││外姦宿,事發後告知男友戊○○進們││││就將其衣褲脫掉,進行性侵因食用藥││││物亢奮不已,性交時間長達兩個小時││││,吳女痛苦不堪, 陳某 在天亮離開前││││又再性侵一次,覺得牠性慾好強。這││││我也會提供給法庭,政大,武漢,媒││││體的單位。│││├────────────────┤│││媒體朋友建議以陳情書的方式向國民││││黨中央,政大,總統府,媒體陳情,││││妳又好的建議嗎?│├──┼───────┼────────────────┤│7│105年4月5日│記者會或找校長妳認為無所謂是嗎?│├──┼───────┼────────────────┤│8│105年4月14日│是該讓真相攤在陽光下的時候了!│││├────────────────┤│││我要揭穿妳虛偽,淫亂的真面目!│││├────────────────┤│││...剛剛去星河要取回前天寄放的││││東西已找不到,妳向保全誣賴我他們││││都告訴我了,我將妳和戊○○通姦事││││實告訴他們大夥都說看不起來妳為,││││由於妳一再的欺騙妳的朋友,真相不││││明我即日起將事實寄給他們以正視聽││││...│││├────────────────┤│││心儀,MaX,新店黃同學,小辜(附││││錄音檔),奚經理,蔡副研發長。│└──┴───────┴────────────────┘附表二(恐嚇戊○○部分)┌──┬───────┬────────────────┐│編號│時間(民國)│恐嚇之內容│├──┼───────┼────────────────┤│1│105年4月5日│...,你在電話提及自己床上功夫││││特強都已錄音存檔,我明天會把相關││││資料和錄音檔寄到你辦公室,...││││我準備將這些資料向國民黨中央,政││││大,媒體陳情...你也會因此陪葬││││政治前途跟名聲!更詳盡的資料明天││││寄給你。...媒體友人為此憤憤不││││平!我們要你在記者會上說明。...│├──┼───────┼────────────────┤│2│105年4月7日│目前浩鼎新聞太熱,你的部分等熱鬧││││過了再出場,以免被蓋過。│├──┼───────┼────────────────┤│3│105年4月8日│由於你的閃躲不敢面對,只有請壹週││││刊先到你們會請教,聽聽你的說法。│├──┼───────┼────────────────┤│4│105年4月9日│你現在想始亂終棄再去找新的目標下││││手,我不會讓你得逞的,如你以為龜││││縮即可不必面對那你錯的大了!我們││││會請你的恩師朱鳳芝委員評理,黨主││││席 洪秀柱 解釋,媒體更是最後的仲裁││││者!│├──┼───────┼────────────────┤│5│105年4月12日│...我們先去見黃博士,把你的誘││││騙政大員工成姦的劣行讓他知道。│││├────────────────┤│││你交給政大的自傳虛假內容我會寄給││││校長,請他考慮你研究所的資格是否││││有效?│├──┼───────┼────────────────┤│6│105年4月13日│黨中央也可為我傳達信息啊!│││├────────────────┤│││...我一定讓你身敗名裂!找出你││││丈母娘評理...│├──┼───────┼────────────────┤│7│105年4月14日│剛剛和政大副研發長聯絡,玲禎請假││││和妳在姦宿,我一定要揭發你們這對││││無恥狗男女!│││├────────────────┤│││你的劣行我也會去函大陸共青團,江││││西國台辦幹,卓爾閻志, 余總王創 ││││等人,請他們評評理。│││├────────────────┤│││你考上的是外交學係戰略國際事務在││││職專班,我也想請他們評評理。│├──┼───────┼────────────────┤│8│105年4月17日│陳會長相關事證準備好就寄給有關單││││位及人士,包含兩岸和你有互動的公││││私單位,你的性變態及私德讓大家來││││公評,當然朱鳳芝委員更要請她主持││││公道媒體見證,讓你的虛假奸詐的真││││面目攤在陽光之下。│├──┼───────┼────────────────┤│9│105年4月18日│所有資料錄音檔在恰當的時候在立法││││院開紀者會│││├────────────────┤│││...戊○○妳誘姦我的女人,你竟││││然說我是始作俑者,興風作浪,專司││││破壞,你還要我負責...出來面對││││吧!龜縮不是辦法!當民進黨立委替││││我主持公道時為時已晚。│├──┼───────┼────────────────┤│10│105年4月19日│...我等你到中央黨部開會去拉布││││條抗議是嗎?不要再躲了!│├──┼───────┼────────────────┤│11│105年4月20日│...含是我到教室來找你談談?你││││的同學們也好多了解你這位有特異功││││能的同學。│├──┼───────┼────────────────┤│12│105年4月24日│...這些事實再給媒體的資料上會││││詳細的敘述,讓你的惡劣行徑攤在陽││││光之下,揭露你的丑陋面目!副本寄││││大陸共青團,江西國台辦,湖北卓爾││││高層,國民黨中央,考紀會,青工會││││,媒體等單位!│├──┼───────┼────────────────┤│13│105年4月27日│...我請壹週刊為我伸張公道。│││├────────────────┤│││玲禎背叛我和妳姦宿,我說要將你們││││的丑事向媒體,政大,中央黨部,等││││單位陳情...│├──┼───────┼────────────────┤│14│105年5月3日│我今天聯絡龍潭那位女立委看看...│││├────────────────┤│││...我想這些綠色媒體更有興趣的││││,那個龍潭立委我是一定要把你的姦││││情過程讓她了解...│││├────────────────┤│││...你終究要為你性虐待接受社會││││公評。我朋友是台北總社的。│││├────────────────┤│││...你的部分我向洪主席,考紀會││││,媒體,民進黨委員陳情。要玩就玩││││大一點。│├──┼───────┼────────────────┤│15│105年5月5日│...是把你們的姦情公開讓社會公││││評的時候了!感謝民進黨委員的伸張││││正義,國民黨部分我把整件事原委向││││洪主席及幾為副主席陳情,政大周校││││長,大陸共青團,江西國台辦,武漢││││卓爾高層,武漢長江日報,武漢晚報││││等。我無錢無勢只能求助他們了!│├──┼───────┼────────────────┤│16│105年5月6日│戊○○還有一位我忘了,就是玲禎在││││高雄市警局任職的小舅,...請最││││疼愛她的舅舅來為她討公道...│├──┼───────┼────────────────┤│17│105年5月7日│...九月中研究所開學媒體可在每││││周二五晚上及周六訪問到你,你無法││││迴避。│├──┼───────┼────────────────┤│18│105年5月9日│我即日向政大教務處檢舉你私德敗壞││││及做假自傳,性虐待政大女員工。│││├────────────────┤│││你的錄音檔我先給立委聽聽,政大自││││傳他們先質詢教育部長是否真實。│││├────────────────┤│││我一定讓你聲名大噪,還想選立委,││││私德敗壞至極,你有何顏面面對選民││││?│├──┼───────┼────────────────┤│19│105年5月11日│...這些齷齪事讓選民看不起你!│││├────────────────┤│││黃奎博教授我應該找時間去拜託他主││││持公道...│││├────────────────┤│││只有請媒體才有公信力!│││││├──┼───────┼────────────────┤│20│105年5月19日│...所有和你有關的人士都是我陳││││情申訴的對象!...│├──┼───────┼────────────────┤│21│105年5月21日│戊○○會長我以痛知時報週刊。│├──┼───────┼────────────────┤│22│105年4月5日至│...所有的控訴陳情不會停止!更│││105年5月21日間│不會讓你選立委,性侵更多的女性!│││之某時├────────────────┤│││七月南昌的活動我就是不能到場,朋││││友幫忙安排舉布條歡迎你也是做得到││││的。同時告訴現場鄉親你做的好事。│││├────────────────┤│││戊○○會長我近日請民進黨立委為我││││開個記者會指控湖北卓爾集團負責人││││閻志先生,放任國民黨中央委員 陳維 ││││德以該集團高薪職位誘騙他人女友性││││侵。│└──┴───────┴────────────────┘附表三(詐欺丁○○部分)┌──┬─────────────────┬──────────┐│編號│告訴人交付款項之時間、地點(民國)│交付之金額(新臺幣)│├──┼─────────────────┼──────────┤│1│105年5月2日,在桃園市中壢區安泰│14萬元│││銀行門口││├──┼─────────────────┼──────────┤│2│105年5月13日,在告訴人住處│6萬元│├──┼─────────────────┼──────────┤│3│105年5月17日,在告訴人住處│3萬元│├──┼─────────────────┼──────────┤│4│105年5月19日,在告訴人住處│2萬5000元│├──┼─────────────────┼──────────┤│5│105年5月31日,以匯款方式│1萬4000元│├──┼─────────────────┼──────────┤│6│105年6月2日,以匯款方式│3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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