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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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42號原告 涂宗泰 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又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民事判例參照)。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就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76697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9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其中次序31、32所列被告分配之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2,692,277元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並將上開款項按債權比例分配與原告與其他債權人(見原告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又原告因變更系爭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752,147元(計算式:應予剔除之32,692,277元×原告不足額2,045,707元÷債權人不足總額88,917,187元=752,1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原告之108年11月28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2,1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筠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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