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1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依憶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885號、1107年度毒偵字第225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432號),改依通常程序,並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陳依憶所犯屬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列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罪,且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陳美芳法官楊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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