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789號原告 陳劉金珠 被告 單林素香
李佩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3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周宛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