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原告 翁仁紘 訴訟代理人 段思妤 律師被告 翁志傑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複代理人 侯銘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被繼承人之姓名「 吳運桂 」之記載應更正為「 翁昭財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二、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准依聲請人之請求更正。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