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雲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237,2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