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7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雅琴指定辯護人湯明純公設辯護人具保人 宋燕清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燕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宋燕清因被告丁雅琴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陳威帆法官羅惠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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