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72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新興 、 蔡正雄 因102年度重訴字第372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1萬16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8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