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小字第18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 告 陳姵均
陳紹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江芳耀
附表:
一、利息:
┌───────┬──────────┬────────┐
│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利息計算方式│
├───────┼──────────┼────────┤
│27,655元│自102年7月1日起至103│年息1.83%│
││年1月27日止││
│├──────────┼────────┤
││自103年1月28日起至清│年息4.63%│
││償日止││
└───────┴──────────┴────────┘
二、違約金:
┌───────┬──────────┬────────┐
│本金(新臺幣)│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
├───────┼──────────┼────────┤
│27,655元│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3│年息0.183%│
││年1月27日止││
│├──────────┼────────┤
││自103年1月28日起至│年息0.463%│
││103年1月31日止││
│├──────────┼────────┤
││自103年2月1日起至清│年息0.926%│
││償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