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埔小字第8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鍾懿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