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622號
原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訴訟代理人 陳素娟
簡祚齊
被 告 黃維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11時
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鄒秀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622號
原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訴訟代理人 陳素娟
簡祚齊
被 告 黃維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11時
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