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2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巴榮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羅森 發支
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389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023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
   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
   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